
9月1日起倒计时!生猪跨区调运24小时检查养猪也要备案流程其实很简单
- 发布时间:2025-08-19 18:54:31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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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的规定执行。
(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情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不是满足调运规定;
(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
(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告并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
(四)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层次地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
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
这项新规针对运输环节现有的防控漏洞,从人员配置、硬件设施到流程规范提出系统性要求,将大幅度改善以往生猪跨区调运的监督管理模式。并且,这一政策的出台,正值广西近期再度出现非洲猪瘟疫情的敏感节点,凸显了国家对疫病防控的紧迫感与战略决心。
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签发2025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办法》与广大养猪场息息相关,关乎猪场的规范运营和发展。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服务手段。通过统一赋码,有关部门能为养殖场提供更精准的疫病预警、技术指导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将养殖畜禽品种和规模等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然而,此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地方各自制定,这就导致统计口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养殖场的规范管理。
为了及时掌握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状况,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精准管理服务,农业农村部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后,研究制定了《办法》,统一了全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实施养殖场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扶持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进一步保障我国畜禽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且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养殖规模标准的养猪场,有必要进行备案。具体到养猪场的规模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如果您的猪场达到了这个规模,就一定要依规定进行备案。
注意:不需重复备案。对于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养殖场,不要重新备案。
为了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办法》在备案材料上做了精简。合乎条件的养猪场兴办者进行备案,只需提交以下2样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达到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养猪场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畜牧法规定的“畜禽标识代码”),即完成备案程序。
有了这个全国唯一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相当于猪场的专属身份证号,今后猪场在防疫、检疫、补贴申请等方面都会用到它。
如果养猪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养猪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猪场动态。
若养猪场不再经营、不再符合规模标准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所以,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达到规模标准(500头以上)的养猪场一定要按时完成备案。
查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实施方案,9月前完成现有养殖场信息自查。备案不收取费用,谨防代办收费诈骗。正规流程仅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对养猪行业的一次规范和升级。积极努力配合备案工作,有助于推动养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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