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禽饲养场存案办理方法》发布9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5-07-29 11:55:20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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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农业乡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2号农业乡村部令,发布了《畜禽饲养场存案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饲养行为,加强畜禽饲养场存案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独立、固定的出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到达农业乡村部规则的饲养规划规范的饲养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存案。
第三条农业乡村部担任全国畜禽饲养场存案办理作业,依据畜牧业展开状况当令调整畜禽饲养场规划规范。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饲养场存案办理作业,对畜禽饲养场存案状况展开监督查看。
第五条畜禽饲养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饲养场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分存案:
第七条畜禽饲养场到达农业乡村部规则的规划规范且存案资料完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分应当发放畜牧兽医出产运营主体代码;资料不完全的,告诉畜禽饲养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第八条畜禽饲养场存案后称号、饲养地址、畜禽种类或许饲养规划产生改动的,畜禽饲养场兴办者应当及时陈述原存案部分改变存案信息。
第九条畜禽饲养场不再运营或许不再契合农业乡村部规则的规划规范的,畜禽饲养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向原存案部分陈述,原存案部分应当刊出其畜牧兽医出产运营主体代码。
农业乡村主管部分在监督查看中发现畜禽饲养场存在前款规则景象的,应当刊出其畜牧兽医出产运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畜禽饲养场应当依照农业乡村部职业计算监测作业要求,在农业乡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渠道填写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兴办畜禽饲养场未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未在规则期限内改正或许存在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契合农业乡村部拟定的规划规范且在本方法施行前现已依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则存案的畜禽饲养场,不要从头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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