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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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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促进生猪稳产稳供稳价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2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围绕“保重点、保先进产能、保种猪”目标,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以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为支撑,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逐级压实责任,通过产能调控与市场调控、源头预警与终端预警相结合,建立一套预警科学、响应及时、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有效平抑“猪周期”波动对我市生猪产业带来的影响,努力确保我市生猪优势产能总体稳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的提高猪肉供给安全保障能力。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能繁母猪保有量,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5.5万头,最低保有量为4.95万头。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按照《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2021年生猪增产保供目标任务的通知》(丽乡指办〔2019〕19号)中丽水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同比折算为基础,结合各地新建场新增产能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监测业务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对应的调控措施。

  1.绿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安排生产计划。

  2.黄域:产能大幅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通过财政、金融等政策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度的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产能引导,能繁母猪监测调整为周报,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市农业农村局将考虑各地产能波动、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预警等情况,适时对各地启动预警。

  (三)其他不正常的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以及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等情况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保持规模猪场保有量总体稳定。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上报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的新趋势,确定各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或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改)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调整各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浙农牧”应用系统和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动情况。落实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积极努力配合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鼓励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生产规模较大且数字化、机械化水平较好的规模猪场,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一)加大财政支持。要利用现有政府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强农产业基金、农业信贷担保等扶持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确保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试点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各地能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统筹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金融机构按规定稳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动情况。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反馈有关数据。要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加快能繁母猪智能耳标推广应用,依托“浙农牧”应用系统,综合分析规模猪场数量、生猪存栏量、浙农码异常率等辅助指标,建立科学准确的监测预警体系。

  (三)强化部门会商。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会商,会商事项最重要的包含:分析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行情报价形势,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稳产稳供稳价措施等。要做好机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依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产业基础。加强生猪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和地方品种配套系培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化,完善养殖体系。按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要求提升养殖水平,着力推进生猪全产业链建设,持续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形成一批出栏万头以上规模优势产能和保供主力。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考核各县(市、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一条 考核依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指标。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4月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规模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每年2月份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已全部挂牌的,得1.5分;未能全部挂牌的,挂牌比例每减少5%(含)扣0.1分,扣完为止。除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外,各县(市、区)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得0.5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县(市、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落实辖区内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等任务并组织实施的,得5分。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的,得1分。加强监测经费保障的,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再次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依托“浙农牧”应用系统,加快能繁母猪智能耳标应用,根据智能耳标实际使用量和使用比例分别得分,满分各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5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县(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度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合乎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信贷投放的,加1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1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保险等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4分。能持续巩固生猪增产保供成果,按照《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2021年生猪增产保供目标任务的通知》(丽乡指办〔2019〕19号)的出栏目标,达到的加1分;每超过1%加0.1分,最多1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做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县(市、区)该考核期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对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按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给予一定奖补,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用于引种、能繁母猪更新等生猪产能调控;对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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