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划养殖场(小区) 规划规范(试行)》的告诉
- 发布时间:2025-11-17 06:43:57
- 作者: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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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划养殖场(小区) 规划规范(试行)》的告诉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参照履行。
依据《畜禽规划养殖污染防治法令》(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则,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动畜禽规划、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开展,现制定本规范,供参照履行。生猪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规划养殖场(小区)规划规范依照猪当量折算(折算规范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定见)。相关状况阐明: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划规范参照以上规范。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养殖家畜的牧民家庭草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规范;在牧区展开规划养殖的工商企业,建立畜禽会集养殖场所,参照此规范。三、自治区依据畜牧业开展实践,当令对畜禽规划养殖场(小区)规范做调整。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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